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9〕12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卫生厅、民政厅制定的《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 二○○九年七月三日)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精神,为做好我省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我省按规定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所在省辖市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筹管理。
三、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应标准执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和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补助标准,中央部属高校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省属高校,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其余由省级财政负担(2009年中央财政每人补助40元,省财政每人补助40元);市属高校及其他高校除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外,其余由市级财政负担(2009年中央财政每人补助40元,省级财政每人补助20元)。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增加补助部分,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今后,政府补助标准调整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纳入省、市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