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单位应当在从事现场制、售用水经营活动前向现场制售水机安装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所安装的现场制售水机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三)现场制售水机的详细安装地址及数量;
(四)供水点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卫生管理、巡视、出水水质检测等卫生管理制度;
(六)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 现场制、售饮用水的水源水质应当符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
现场制、售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规定。
第七条 现场制售水机安装位置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现场制售水机正面须有产品铭牌并注明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等。
(二)现场制售水机安装位置周围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周边10米范围内不得存在禽畜饲养场、公共厕所、垃圾桶(箱、房)、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污染物。
(三)现场制售水机安装位置地面要求平整固化,具备废水排放设施,设备周围不得有积水。
(四)现场制、售水机与生活饮用水连接处须安装止回装置。
(五)现场制、售水机的净水出水口处须安装安全防护门,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八条 经营单位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供水点进行巡视,定期对其现场制售水机的运行和对出水水质进行检测,并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一)给每个供水点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员。
(二)配备相应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有条件的可建立水质检测实验室。对其供应的现场制、售饮用水水质进行检测,并将检测记录归档,保存1年以上备查:
1、每周对水质进行自检,自检项目包括pH值、浑浊度、电导率、溶解性总固体等。
2、每季度对水质微生物指标进行自检,自检项目包括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等,并根据现场制售水机采用的消毒工艺不同,检测水中臭氧浓度或紫外线强度等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