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公益性服务与市场化经营相结合。采取无偿、低偿、有偿等多种服务形式,满足中低收入老年人的中低端需要。同时,采取市场化经营的方式,为高收入老人群体提供个性化的高端服务。
坚持统筹发展、特困优先相结合。以困难老人、最需要帮助老人为政府制定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政策的重点,在统筹其他社会人群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城乡老年人整体供养水平。
(三)总体目标
建立“养老服务新体系”。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努力形成政策推动与需求拉动相结合,政府投入与社会资本相互补充,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共为责任主体,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多种形式并存,与长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业新体系。
构建“9073养老新格局”。即通过养老服务业的快速发展,让全市90%的老年人在社会化服务协助下通过家庭照顾养老,7%的老年人通过社区照顾实现居家养老,3%的老年人通过入住养老服务机构集中养老。
完成“一系列养老服务业的基础建设工程”。到“十一五”末期,要通过大规模的养老机构的工程建设,不断提高完善养老服务业的基础设施。在农村,要依托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不断提高水平,完善功能,强化服务能力。在城市,要发挥好各城区、开发区的主体作用,每个城区、开发区要投资建设1所或多所总床位在400张以上的公办养老机构;每个社区都要建设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日间照料站。积极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养老机构建设,使其成为我市机构养老的重要补充。
三、不断完善养老服务的各项措施
继续执行《
长春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6月市政府第21号令)、《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08〕31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民办公助的意见》(长府办发〔2008〕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民政部门审批认定的养老服务机构,除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另行配套以下扶持措施:
(一)建立新建养老机构床位一次性补贴机制。在城区,对于符合条件的区办、街道办、社区办和社会办非营利性、福利性养老机构新增养老床位,政府财政按每张床位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所需资金市、区两级财政匹配一般不少于1:1,有条件的区应增加配比。对新建社区养老日间照料站,市财政以每个3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