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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对养老机构改变功能设置的,停止享受社会福利机构的各种扶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对盗用社会福利机构和养老服务行业名义骗取各种扶持政策的,应终止其经营活动并追回减免资金和资助经费。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设立农村五保老人供养资金自然增长机制。按照国家《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以上年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指标为基础,适当考虑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等因素,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相对稳定的财力投入长效自然增长机制。

  (六)增加农村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和养护经费。在农村,服务人员与集中供养五保老人按自理和不能自理实行1:10和1:3配备;养老生活联络员与分散供养五保老人按1:15配备。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工资标准参照当地城区社区主任、副主任工资标准核定,服务人员工资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定;农村养老生活联络员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浮50元(交通费)的标准核定,所需城乡养老服务人员的工资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的房屋维修费、采暖费按每年实际需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加强养老服务业发展组织领导和体系建设

  (一)成立长春市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相关副市长、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民政、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地税、市政公用、文化、体育、卫生、老龄、残联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组成,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建立联席议事制度,完善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

  (二)科学谋划长春市养老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我市经济发展与养老服务需求基础上,把养老服务福利事业纳入长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将养老服务项目列为市政府民生重点工程予以实施。

  (三)成立长春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通过建立市、县(市)区养老协会,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强化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养老福利机构之间的交流活动,促进养老机构共同发展,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和调查研究,提高行业的服务水平。发挥养老协会的桥梁作用、自律作用、服务作用和协调作用,促进全市养老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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