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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煤人[2009]155号)


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矿企业:

  《湖南省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管理办法》已经7月24日省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表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全省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发证和管理工作,严格准入标准,提高煤矿特种岗位人员安全素质,促进我省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13号令)、《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内各类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取得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直接从事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岗位操作人员,主要包括井下电钳工、绞车司机、安全检查工、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采煤机司机等;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并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

  第四条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权责统一,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申办条件

  第五条 取得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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