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逾期3个月未申请复审的,特种作业证自动失效;作业人员个体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发证机关同意,有效期延长2年;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条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按照新申请办证程序进行,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南省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表;
(二)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再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内容包括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再培训记录等,复审合格的,由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持证人未经再培训合格、在煤矿事故中被追究刑事责任、两年内严重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或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复审为不合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自动失效。
持证人在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后,应重新进行培训和考核,并按新申请办证的条件和程序,重新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延期,按照新申请办证程序进行,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南省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表;
(二)再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三)健康检查资料。
第十三条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损毁的,持证人应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办申请,说明情况,经发证机关审查认可,在15个工作日内补发新证。
第十四条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把监督检查工作作为对煤矿安全实施日常性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证件的合法性(颁证机关、印章、项目内容是否过期等);人员证件是否相符;在岗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等。
第十六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登记好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情况;违法违章情况;责任追究情况;安全生产立功表现情况等;每年1月5日、7月5日前将上半年度特种作业操作证发证、复审、延期等情况报市(州)汇总后,报送省煤炭工业局。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抓好在岗人员的持证上岗工作和人才储备工作,积极送培无证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