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或持失效操作证上岗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吊销、暂扣条件的,应当立即暂扣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在5日内将违法事实情况及处理建议,一同移送原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依法作出是否吊销决定;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十九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吊销或注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定期公布吊、注销持证人员名单:
(一)未按本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因煤矿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四)持证人死亡、或年龄和身体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湖南省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表
编号: 考核项目: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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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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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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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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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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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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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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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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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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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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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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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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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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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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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意 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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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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