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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9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要明确方向,统筹规划,循序渐进,量力而行。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认真分解工作任务,细化工作安排,切实抓好落实。要加强对医改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推进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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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2009年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

  为深化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辽委发〔2009〕15号)精神,特制定2009年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数达到1268万人,比上年新增58万人,参保率9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560万人,比上年新增257万人,参保率80%。
  2.将全省150万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范围;制定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参保办法,对年龄较大、再就业困难的在职职工,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纳入城镇职工医保范围,其他在职职工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全面启动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工作,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参保工作。
  3.农村常住人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人数达到1967万人,比上年新增13万人,参合率达到99.3%。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全面落实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每年80元补助。
  2.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左右。已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统筹地区可于2010年达到该标准。
  3.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在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75%以上和5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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