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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9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公布实施,是我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更好地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加强对《条例》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条例》的贯彻执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好《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条例》是我省第一部规范应急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各地区、各部门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条例》,认真组织本地区、本系统的学习活动。各级行政学院举办的领导干部研讨班、进修班,要将《条例》纳入教学和研讨内容。各级行政机关组织的公务员培训,要增加《条例》的内容。各地区要对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和从事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加大《条例》学习和培训力度,推动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新闻媒体要围绕《条例》的立法背景、主要制度和贯彻实施情况开展宣传,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各级普法主管部门要将《条例》列入普法重要内容,广泛宣传,使大家树立依法应对突发事件观念,自觉履行《条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配合、支持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共同创建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省政府将于9月份组织开展一次全省范围的贯彻实施《条例》宣传周活动,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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