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抓紧制定配套制度和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工作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确保
《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全面落实。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
《条例》要求,进一步调整和理顺政府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制定、修订和完善符合实际、简明实用的各类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照
《条例》,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规定认真进行清理。凡与
《条例》不一致的,要进行重新修订、完善或废止。要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
《条例》规定,制定相关具体实施办法,有效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动建立应急物资和应急队伍保障制度。要加强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工作,切实做好应急处置、救援和事后恢复重建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是
《条例》的实施主体,要切实发挥主导作用,统筹安排,全面推动
《条例》实施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要切实做好对下级政府的督导检查工作,确保
《条例》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应急管理任务和责任。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保障
《条例》实施所需经费,加强对基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指导,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善于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扎实有效地做好
《条例》的实施工作。对不认真贯彻落实
《条例》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对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