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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黑龙江省利用亚行贷款松花江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黑龙江省利用亚行贷款松花江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际金〔2009〕48号)


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佳木斯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富锦市、方正县、通河县、延寿县、汤原县、嫩江县财政局:
  为做好我省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松花江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管好用好项目贷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省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利用亚行贷款松花江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国际金融处。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黑龙江省利用亚行贷款松花江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利用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贷款“松花江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合理高效使用贷款资金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项目《贷款协定》、《项目协定》以及财政部和我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本亚行贷款的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包括项目办、项目建设单位和业主单位)。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及本办法,如实反映项目财务状况,并应本着专户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项目资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摊派和私分。项目资金、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配备合格的专职财会人员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并应保持人员相对稳定。财务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事先办理财务交接手续。
  第五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单位应单独设置、妥善保管项目的财务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的管理应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六条 财政部门在项目财务管理中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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