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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黑龙江省利用亚行贷款松花江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省财政厅
  1、作为项目债权债务代表人,代表省政府分别与有关市政府签订项目《再转贷协议》,落实项目债务。
  2、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以及对项目市县财政部门、项目办财务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3、负责管理在省财政厅设立的项目贷款周转金账户或专用账户;支付项目贷款资金,汇集并审核项目市县财政部门提交的提款申请并及时向亚行申请资金回补;监督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对不合格费用支出及配套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有权进行处理。
  4、进行贷款资金的债务分割,督促项目市县财政部门及各子项目单位按照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的要求做好还本付息付费工作。
  5、监督项目土建工程、设备、咨询采购的招标、评标、合同谈判及签订工作;
  6、审批项目采购清单和资金使用计划;
  7、审批项目的出国(境)考察、培训计划;
  8、指导、监督项目的会计核算,审核汇总编报项目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情况说明及年度决算报表,下同)并按期向亚行及财政部报送经亚行认可的独立审计机构审计的项目财务报告。
  9、负责项目管理中涉及财务方面的其他工作。
  (二)项目市县财政局
  1、作为子项目所在地本级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人,代表市县政府与省财政厅签署再转贷协议,并分别与本级所属子项目单位签署再转贷协议,落实项目债务。
  2、负责本级所属子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以及对项目办财务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3、负责管理在市县财政局开设的项目贷款专户;支付所属子项目贷款资金,汇集并审核所属子项目单位提交的提款申请并及时向省财政厅申请资金回补;监督本级所属子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对不合格费用支出及配套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有权进行处理。
  4、进行贷款资金的债务分割,督促本级所属子项目单位按照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的要求做好还本付息付费工作。
  5、参与本级所属子项目土建工程、物资设备、咨询服务的采购招评标、合同谈判和签订工作。
  6、审查本级所属子项目采购清单和资金使用计划,并报省财政厅审批确认。
  7、审查本级所属子项目的出国考察、培训计划并报省财政厅审批确认。
  8、指导、监督本级所属子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核汇总编报项目年度财务报告并按期向省财政厅报送经亚行认可的独立审计机构审计的项目财务报告。
  9、负责对本级所属子项目单位贯彻落实本财务管理办法并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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