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负责本级所属子项目管理中涉及财务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县项目单位在项目财务管理中的职责范围:
(一)根据本办法及省财政厅下发的《黑龙江省利用亚行贷款松花江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提款报账办法》(以下简称《报账办法》),组织贷款资金的提款报账工作,正确划分合格与不合格的费用支出,及时汇总、编报并向同级财政部门递交提款申请。
(二)根据本办法及省财政厅下发的《黑龙江省利用亚行贷款松花江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核算办法》),建立健全项目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真实记录与项目有关的各项经济业务,及时记账,按时编制报表。
(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及时落实整改检查或审计发现的相关问题。
(四)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贷款资金的债务分割工作,并做好所属子项目的还本付息付费工作。
(五)定期对子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如实反映贷款资金的支付进度,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六)编制工程预算、采购计划、出国(境)考察和培训计划,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及上级项目办审查。
(七)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项目办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如实提供财务资料;编制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财务报告。
第八条 各级项目财务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办事,能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掌握亚行贷款管理的相关知识和业务流程。
第三章 财务人员调动、离职的具体要求
第九条 财务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经管的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移交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十条 财务管理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财务会计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并就未尽事宜写出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