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它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五)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财务管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督交接。办理交接时,移交人员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四章 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项目会计核算依据《核算办法》进行,各级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核算办法》建立独立的项目会计核算体系。
第十二条 市县项目单位应按《核算办法》的要求统一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统一会计核算方法。
第五章 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三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规定,结合亚行贷款管理的实际需要,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凡是涉及款项和财务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分工协作,以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同时要按单位的工作特点设置各职能机构,明确各职能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职责和相应的权限,使各机构和人员各司其职,相互制约,避免职责不清,减少差错和舞弊,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第六章 财务计划与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 市县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协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规定的项目活动计划分领域、分类别编制年度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审批后,报上级项目办。省项目办汇总后,在亚行规定报送日期前经省财政厅审核签字后报财政部及亚行。
第十五条 市县项目单位应按照《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经审计过的项目年度财务报告。报表部分包括:资金平衡表、项目进度表、贷款协定执行情况表。
项目单位内部实行分级核算的,在年末应将上下级项目单位的报表进行汇总,汇总时应将相互间的往来款项与所属项目单位报表中的有关项目相互冲销。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局每年应将经亚行认可的独立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核算办法》规定报送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