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市县项目单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经市县财政局汇审上报的财务报告应依次编号,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项目名称、报送单位名称、报告所属年度、编制或汇审日期等,并由单位领导、会计主管人员及编制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十八条 上述财务报告应附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主要会计政策。
(二)财务报表重要项目的解释。
(三)项目执行情况说明,包括:
1、项目基本情况及工程形象进度;
2、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3、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4、专用账户使用情况;
5、招标采购实施情况;
6、还贷准备金账户资金来源和管理情况;
7.偿还亚行贷款本息费情况;
8、汇率与汇率风险损益情况;
9、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报告内容的变更;
10、项目执行中存在问题、分析及解决建议。
(四)其他财务会计方面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章 贷款资金支付与本息费偿还
第十九条 项目按照亚行贷款支付手册(2007版及以后经修改的最新版本)的相关要求及《报账办法》进行贷款资金的支付,贷款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周转金、归垫、直接支付、特别承诺等支付方式取得,贷款资金将按项目转贷途径拨付。
第二十条 贷款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各类资金的使用顺序:根据亚行确认的支付比例,凡使用亚行贷款和地方配套资金的各级子项目,必须先支付地方配套资金,后支付亚行贷款;或亚行贷款和地方配套资金同时支付(限货物合同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亚行贷款按项目转贷协议要求进行还本付息付费,各市县财政部门应按时做好还款计划,在项目《转贷协议》规定日期前,按照省财政厅付款通知单要求,及时将还本付息付费资金汇入省财政厅专户,逾期将参照财政部相关规定通过两级结算扣款,并按逾期额度,从逾期日起按日率1‰计收滞纳金。
第八章 提款报账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贷款资金的提款报账和资金拨付按照省财政厅《报账办法》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