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土建工程、设备、咨询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土建工程、设备采购必须按照项目的《贷款协定》、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和亚行相应《采购指南》的有关规定进行。符合上述规定的合格费用,可以从贷款或赠款资金中支付;国内保险费、运费和税款应以配套资金支付。
第二十五条 市县项目单位应设专人办理土建工程、设备的验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并定期将该信息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及上级项目单位核对、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采购的土建工程、设备交付使用单位后,应按照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按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提高利用率,在项目执行期内不得挪用,严禁变卖。固定资产的调动和转让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及上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省财政厅核准备案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形成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编制项目完工报告、交付使用资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章 还贷准备金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和《黑龙江省政府性债务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所属子项目贷款资金的余额安排合理比例的还贷准备金并完善相应管理机制,确保及时足额偿还项目贷款到期本息费。
第十一章 项目审计、财务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项目单位要健全各项财务制度。与项目有关的各种财务收支必须手续齐全,票据完备,填写清楚,反映真实。
第三十条 各级项目单位和项目须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和接受经亚行认可的独立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对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并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