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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黑龙江省利用亚行贷款松花江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13)器材处理亏损
  核算处理积压器材所发生的亏损。处理器材时,将取得的价款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将发生的亏损借记本科目,器材的实际成本贷记“库存材料”、“库存设备”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自用积压物资的修理改制费用,也在本科目核算。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14)设备盘亏及毁损
  核算项目单位发生的设备盘盈、盘亏及毁损。发生的设备盘盈、盘亏及毁损,应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核算,待报经批准后,盘亏及毁损的设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盘盈设备,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3、项目单位发生上述各项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应付工程款”等有关科目。上述费用应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时,按照交付使用资产和在建工程的比例进行分摊。
  4、本科目应按项目评估报告中列明的项目内容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并按支付类别设置三级明细科目。项目单位可按待摊投资的内容设置明细科目登记辅助账。
  第104号科目 其他投资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发生的构成项目建设投资支出的其他投资成本,如不能直接分摊进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咨询服务和培训考察以及取得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2、项目单位发生各项其他投资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应付工程款”等科目;完工验收交付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项目评估报告中列明的项目内容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并按支付类别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111号科目 交付使用资产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已交付给生产、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家具等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实际成本等。项目单位用项目资金购建的在建设期间自用的固定资产,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办妥竣工验收和资产手续,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经交接双方签字后,其中一份由使用单位作为资产入账的依据,另一份由项目单位作为本科目的记账依据。
  3、本科目应设置“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四个明细科目,按资产类别和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4、整个项目竣工结束后,已经办理交接手续的交付使用资产,属于固定资产范畴的资产,借记本科目-“固定资产”,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以外的资产,借记本科目-“递延资产”等,贷记“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科目;属于投资借款形成的,同时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待冲项目支出”科目。
  本科目在该项目完工时,全数冲转。使用无偿配套资金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项目拨款”,贷记本科目;使用投资借款形成的资产,借记“待冲项目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5、项目建设期间不使用该科目,待整个项目竣工结束移交使用单位时通过该科目过渡核算。
  第121号科目 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1、本科目核算实行投资借款项目单位的专用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向生产单位收回的用项目投资借款购建并交付使用的资产价值。
  2、项目单位将购建完成的资产,交付生产单位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冲项目支出”科目,同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科目。收到生产单位归还的投资借款时,借记“国外借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项目建设期间不使用该科目,竣工结束时通过该科目核算。
  第201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单位按基建计划用基建投资购建完成交付生产单位的已完工程在未移交以前,因筹建工作需要,经批准暂时使用的,不作为项目单位的固定资产,不在本科目核算。
  2、项目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自用固定资产,应通过“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它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核算。购建完成交付项目单位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它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项目单位用留成收入购建的自用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主管部门或生产单位无偿调拨给项目单位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调出单位账面原值),贷记“上级拨入资金”科目(净值)和“累计折旧”(调出单位已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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