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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人当月应领取失业保险金5%的比例,逐月发给医疗补助金。

  第十四条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可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加发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为300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不含因参与犯罪导致死亡)的,一次性发放400元丧葬补助金,并按死亡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10个月的抚恤金。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实行社会化发放、管理、服务。

第四章 市级统筹基金的使用和调剂

  第十七条 市级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实行市级统筹后,失业人员的失业待遇发放和上解省级调剂金等。

  第十八条 上解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以当地实际征缴失业保险费的10%提取。实行市级统筹后,省级调剂金上解渠道不变。

  第十九条 上解市级统筹调剂金以当地应缴失业保险费的30%提取,每季度首月15日前上解。

  具体计算公式为: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5%×上年度失业保险参保人数×90%×3%×30%。

  当年扩面新增人员不作为当年计提上解调剂金基数,新增扩面人员和收回历年欠费部分基金由市、县(市)管理,并入市级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 市级统筹调剂金依据市、县(市)完成当年失业保险任务情况下拨,下拨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年上解调剂金的200%。未完成失业保险扩面征缴计划、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未列入财政预算、未按时足额上解市级统筹调剂金的,按相应比例扣减调剂金。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统筹积累金继续由当地管理,用于处理实行市级统筹前失业保险遗留问题。处理遗留问题资金不足的可申请省级调剂金给予补助,补助后缺口由当地政府筹资解决,处理遗留问题后剩余的市、县(市)统筹积累金并入市级统筹基金。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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