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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2009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地质灾害具有一定的不可避免和不可预测性,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体系,加强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各项工作部署,因地制宜组织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演练,增强预案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确保灾害发生时沉着应对,有条不紊地开展救灾工作。

  (三)加强宣传,进一步增强地质灾害防范意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的有关法律和科学知识纳入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舆论宣传和科普宣传;充分利用地球日、环境日、土地日、防灾减灾日等,宣传地质灾害防范知识,提高全民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宣传培训重点要放到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村,提高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对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认识,提高临灾自救互救能力,为群策群防体系的有效运行奠定基础。

  (四)加大监管力度,遏制人为诱发地质灾害发生。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法管理,切实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要依法加强对各类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活动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三同时”制度,杜绝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情况的发生。

  (五)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资金。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以“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多方筹集资金,加大对地质灾害的治理力度。对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谁引发谁治理。对位于人口集中居住区、学校、风景名胜区、交通干线、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的地质灾害点要优先治理。对暂时难以治理的灾害点,在汛期前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努力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市政府成立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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