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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华电蒲城第二发电有限公司5、6号机组脱硫上网电价的复函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华电蒲城第二发电有限公司5、6号机组脱硫上网电价的复函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陕价价函〔2009〕99号)


华电蒲城第二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新机投产执行脱硫电价的请示》(陕蒲二电司〔2009〕6号)收悉。华电蒲城第二发电有限公司5、6号机组(2×660MW)已进入商业运营,其烟气脱硫项目已通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的验收(陕环批复〔2009〕308号),并出具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陕环验字〔2009〕第031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安装脱硫设施后,其上网电量执行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1.5分钱的脱硫加价政策。华电蒲城第二发电有限公司5、6号机组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1.5分钱,即执行脱硫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33元。执行脱硫电价后,你公司要确保脱硫设施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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