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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豫政办〔2009〕13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公布施行以来,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已经全面开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按照河南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实施办法分工方案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我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学习贯彻《条例》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河南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实施办法明确的一项重要任务。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建设法治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深入学习贯彻《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和义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二、认真落实《条例》规定,切实规范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切实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及时更新修订本地、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规范格式,方便查询检索和下载;要围绕政府重要政策的出台、重大事项的决策、重点工作的推进,通过专题发布、专家解读、访谈交流等形式发布动态信息;要及时、准确公开重大活动及突发事件等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同时,要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和时间,编制发布本地、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政策性强、关注度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制订、完善本地、本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及相关工作制度,强化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规范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在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及时公开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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