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科研院所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字〔2009〕140号)
省属科研院所:
为进一步增强省属科研院所的研究开发实力和持续创新能力,促进科研院所改革与发展,经研究,决定设立浙江省省属科研院所扶持专项资金。为规范浙江省省属科研院所扶持专项资金的管理,结合省属科研院所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属科研院所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技厅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省属科研院所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属科研院所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院所扶持专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关于加大公益类科研机构稳定支持的意见》(国科发政字〔2007〕765号)和省有关科技经费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所扶持专项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省属科研院所实验室建设、博士后工作站运行和创新人才培育等方面,以扶持省属科研院所提升研发实力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 院所扶持专项分配坚持突出重点、体现公益、鼓励竞争、讲究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支持对象为财务关系隶属于省科技厅的省属科研院所等单位。
第五条 支持范围:
1.实验室建设。包括重点实验室和一般实验室建设。主要用于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和与实验室建设相关的支出。
2.培养创新人才。包括高端科技人才引进和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主要用于承担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前期研究、科研启动、学术交流、论文发表、培训进修及联合高校进行重点学科建设等相关的支出。
3.博士后工作站运行补助。主要用于博士后工作科研启动、科研仪器设备添置及博士后人员经费等方面的支出。
4.其他经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批准的项目
第六条 支持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