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点实验室补助每年200-250万元,原则上资助2年,最长不超过3年;
2.一般实验室补助每年100-200万元,原则上资助1年,最长不超过2年;
3.创新人才培育经费补助额度根据实际需要审核确定;
4.博士后工作站运行补助每年资助15-25万元,资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根据需要与工作业绩决定是否给予持续资助。
第七条 院所扶持专项由省属科研院所根据需要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申报。
第八条 院所扶持专项申报要求:
1.符合本单位发展规划,目标明确;
2.应具备组织实施的条件和研究优势;
3.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完成任务所需的组织协调能力;
4.经费预算合理,承诺的单位自筹资金来源明确。
第九条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
2.省属科研院所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见附表);
3.可行性报告;
4.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院所扶持专项项目组织评审,并择优确定扶持项目。
第十一条 院所扶持专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省财政厅按经费管理渠道一次或分期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科研院所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科研院所应落实承诺的配套资金,年终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院所扶持专项资金使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科技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院所扶持专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或中止:
1.科研院所承诺的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开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