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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决策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三)民主决策原则。在决策过程中要使不同意见和利益得到充分和客观的表达,行政决策应当坚持集体讨论、表决,防止和杜绝个人专断。决策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要在决策前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群众意见。

  (四)决策公开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行政决策的内容、依据和结果都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保障市民对行政决策事项的知情权、监督权和救济权。

  四、建立健全决策基本工作制度

  (一)建立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

  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各级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需要,积极从各类高校、技术院所和社会各界聘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专业技术特长的专家、学者成立专家库或者担任专业技术顾问,对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论证结果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行政决策听证和听取意见制度

  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推行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要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政府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行政机关会议集体审议决定行政决策事项,主要负责人应当末位发言,充分听取其他会议组成人员发表的意见和建议。

  (四)建立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行政决策事项在作出决定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法律专业人员和物质技术条件,确保法制工作机构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没有专设法制工作机构的部门应当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履行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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