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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紫金文化奖章评审授予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紫金文化奖章评审授予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政发〔2009〕10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紫金文化奖章评审授予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六日

  江苏省紫金文化奖章评审授予办法(试行)

  为表彰在江苏文化强省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文化人才,激励广大文化工作者解放思想、锐意创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为建设美好江苏努力奋斗,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立江苏省紫金文化奖章,并就评审授予程序等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在江苏文学艺术、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等领域工作,为提升江苏文化影响力竞争力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文化工作者,均可参加紫金文化奖章评选。
  二、评选标准
  参加评选人员必须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在文艺创作、表演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深受人民群众喜爱,在国内产生重大影响,或获得该门类国家最高奖(两次以上)和国际最高奖;在推动文化事业产业快速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
  三、评选程序
  单位推荐申报、专家评审组初评、公示、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
  (一)推荐申报单位
  1.各省辖市宣传、文化部门;
  2.省有关部门;
  3.经认定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或组织。
  各推荐单位依据当年下达的名额推荐,已被授予奖章的不再推荐。
  推荐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二)初评和公示
  专家评审组对候选人进行评审,产生入围人选,并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三)综合评审(终评)
  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对入围人选进行综合评审,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提出奖励建议名单,经考察后报送省政府批准。
  四、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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