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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8年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6、食品卫生安全。依据《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检查学校的卫生设施、餐饮设施、日常饮用水、自备水源及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情况,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情况,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等,尤其是农村地区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7、安全教育情况。检查《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落实情况,开学初、放假前师生安全教育情况,“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开展情况,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逃生自救演练情况,中小学校长、教师安全培训开展情况。
  8、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检查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机构是否健全,责任制度、检查报告制度是否完善,校园安全防控系统设备、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是否齐备,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机制是否建立,各项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9、自然灾害和次生灾害防范情况。检查农村地区中小学校是否对自然灾害和次生灾害建立相应预案,特别要密切关注在山脚下、河边及泥石流频发地区的学校周边环境变化,防止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上述检查内容中,要特别注意校园校舍安全隐患的排查,尤其要把教学楼和宿舍楼内的商业场所安全隐患作为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下大力气进行整治。对于新建的教学楼、宿舍楼和无商业网点的同类建筑原则上不得设置新营业商业网点,对已经开设的商业网点要从严控制,进行重新审核,凡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停止经营,审核合格的商业网点实行备案制,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学楼、宿舍楼内的商业场所绝不允许经营有毒、有害、有放射性、有噪音、污染环境等影响学生身体健康和具有火灾隐患的项目。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产权情况、租用情况,分别制定出合理可行的治理意见。凡在教学楼和宿舍楼内设有商业网点的学校要认真填写《教学楼、宿舍楼内或底层商业网点备案表》(附件),并于4月30日前,将此表及安全隐患治理意见一同报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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