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用于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知识产权保护的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比较大;
(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守法经营;
(六)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
(七)社会效益显著;
(八)具有一定数量的人才队伍;
(九)属于文化企业申请市文化产业基地的,该文化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市文化产业集聚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市重点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门类,从事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
(二)符合市文化产业空间布局规划;
(三)有比较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运营主体,有相当数量的文化创意人才,从业人员在500人以上;
(四)入驻文化企业20家以上,其中年销售收入大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不少于2家;
(五)有突出的主导产业和核心产品,特色鲜明,产业链相对完整;
(六)对周边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
(七)各产业实体依法经营,自觉保护知识产权;
(八)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市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集聚区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由文化企业或文化产业集聚区运营管理机构提出申报,填写《厦门市文化产业基地认定申报表》或《厦门市文化产业集聚区认定申报表》,报送所在区指定的部门并经所在区政府签署意见,报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初审: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召集相关行业协会、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现场考察,并将通过初审的文化产业基地或文化产业聚集区申请材料报送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文产办);
(三)复审:市文产办依据本办法对初审合格的文化产业基地或文化产业聚集区进行复审,通过复审的名单报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审议;
(四)审定: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对市文产办复审后的名单进行审议。经审定后的文化产业基地、文化产业集聚区名单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办公厅下文、发证、授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