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9〕2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八月一日
厦门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重点文化企业申报、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厦门市重点文化企业建设,扶持龙头文化企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福建省有关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以及《厦门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厦府〔2008〕398号),结合厦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坚持为文化企业服务、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经认定的市重点文化企业,在2年有效期内按照规定享受我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认定为市重点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在厦门市行政辖区的各类文化企业。
(二)拥有良好的文化产品或服务,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主营业务属于市重点扶持发展的文化产业门类。
(三)具有从事文化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设备和生产经营场所。
(四)文化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五)拥有从事本行业经营资质。
第五条 申请企业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年主营业务收入位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二)年文化产品产量位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三)年文化产品版权出口和对外贸易位居本市同行业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