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报市重点文化企业之前2年内获得国际、国家和福建省专业奖项,或国家及福建省扶持资金。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市重点文化企业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由文化企业提出申报,填写《厦门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申报表》,报送所在区指定的部门,并经所在区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初审: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召集相关行业协会、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现场考察,并将通过初审的文化企业申请材料盖章后报送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文产办);
(三)复审:市文产办依据本办法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复审,通过复审的企业名单报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审议;
(四)审定: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对市文产办复审后的名单进行审议。经审定后的重点文化企业名单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办公厅下文、发证、授牌。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市重点文化企业的单位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代表证明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信誉等级或荣誉证书等;
(五)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文化产品列表、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入账证明;
(六)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七)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八条 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认定并发证的市重点文化企业实行2年一考核。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于考核年度3月底前报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初核,报市文产办复核:
(一)《市重点文化企业年度年审表》,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