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9]6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07月31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2009〕5号),保留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挂省政府参事室(文史馆)牌子〕,为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强化服务职责,加强金融、应急、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增加指导、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二)将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地方金融发展改革有关职责、企业上市工作职责划入省政府金融办公室。
(三)增加省政府金融办公室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行业综合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会务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负责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办理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和省委公文呈(传)阅,提出贯彻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四)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五)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对省政府各部门间相互协商后仍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六)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以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七)负责与省人大、省政协联系,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办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省政协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