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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9]6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07月31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2009〕5号),组建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原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含出租车行业管理)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交通运输厅。

  (二)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将组织推广公路水路行业设备新技术、协调闲置设备调剂等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将港口企业组织联络等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

  (五)加强公路、水路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公路、水路运输体系。

  (六)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全省公路、水路等行业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二)承担公路、水路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组织编制公路、水路运输体系规划,指导公路、水路运输枢纽管理。

  (三)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汽车运输、河流运输及航道有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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