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全省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市县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五)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订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六)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按规定负责港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工作。
(七)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及重点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八)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九)负责公路、水路国际合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交通运输厅内设11个处(室)。
(一)党委办公室(直属机关党委、宣传处)。
负责厅机关和在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督办厅党委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负责党员教育,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发展工作。负责宣传报道工作。
(二)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督办厅行政决定、工作部署的执行情况。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政策研究;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