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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9]7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07月31日

江西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2009〕5号),保留江西省水利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主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以及省重点水利规划。组织起草地方性水利法规、规章和政策。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国家、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和省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的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主要河流、区域以及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全省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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