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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九) 安全监督处。

  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承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区域、跨流域间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十) 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管理工作;负责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

  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承担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全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御洪水预案和水工程度汛方案及相关预案;负责全省水旱灾情发布;组织、协调、指导台风与山洪等灾害防御工作;负责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负责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宣传处)。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的党群和宣传工作。

  纪委(监察室)。监察室为省监察厅的派驻机构。

  四、人员编制

  省水利厅机关行政编制89名(含监察编制3名、专项编制1名)。其中,领导职数: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14名、副处级18名。

  五、其他事项

  (一) 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方面的管理体制,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所承担的职责负责相关业务上的指导。

  (二)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省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三) 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航道、海事、港航、国土资源、渔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河道水上治安管理工作,河道采砂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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