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划处。
编制省级国土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省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市、县(区)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和管理土地利用计划、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拟订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
(五)财务处。
负责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并组织落实;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的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以及内部审计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承担机关财务管理及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
(六)耕地保护处。
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耕地补充制度落实情况。
(七)征地管理处。
负责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审核工作;拟定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政策;承办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用地事项的审核工作。
(八)地籍管理处。
拟订地籍管理、土地确权、登记、争议调处办法,调处重大土地权属争议;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拟订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规程、规范、标准和土地调查、监测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市、县(区)地籍工作;承担省政府授权的省直机关土地登记工作。
(九)土地利用管理处。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以及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监督。
(十)地质勘查处。
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中央级和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省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勘查资质;组织拟订能源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
(十一)矿产开发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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