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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条法税政处。

  组织起草全省财政、税收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研究提出关税税目、税率调整和减免税等建议;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

  (四)预算处。

  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省本级预决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追加事宜;承担省本级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省本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承担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工作,汇总年度全省财政预算。

  (五)国库处。

  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组织实施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及政府会计制度;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

  (六)行政政法处。

  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承担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

  (七)教科文处。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的财务制度;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按规定管理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承担省本级国有文化企业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

  (八)经济建设处。

  承担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环保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拟订省本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九)农业处。

  承担农业、林业、水利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行业事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统筹安排财政扶贫移民资金。

  (十)社会保障处。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管理全省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保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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