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企业处。
承担商务、国资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承担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十二)乡镇财政管理处。
指导全省乡镇财政工作;研究拟订乡镇财政管理的有关制度和办法;负责全省乡财县代管工作;参与财政涉农资金监管,组织财政补贴资金发放。
(十三)金融处。
承担金融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定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有关政策,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
(十四)外经处。
参与研究全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有关政策和财务规章;承担世行、亚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在江西贷(赠)款、担保和联合融资的对外谈判、转贷(赠)、偿还工作;监督和管理贷款资金和国内配套资金的使用;承办涉及港澳台的合作与交流事务。
(十五)会计处。
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规章制度;管理会计从业资格;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工作;组织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
(十六)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
拟订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制度和办法;组织省本级非税收入的征收,指导全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负责非税收入的统计分析和监督检查。
(十七)财政监督局。
拟订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有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指导全省财政监督业务工作。
(十八)经济联络处。
负责收集、整理和传递财政部及其他部委宏观经济信息,掌握财政政策变化,为我省财政决策提供参考;跟踪、协助联络我省重大资金申报的落实。
(十九)人事教育处。
承担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拟订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
省政府采购办公室。拟订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省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负责政府采购事务的协调管理、检查监督和投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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