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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九)拟订全省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组织实施省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

  (十)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按职责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一)拟订全省婚姻管理、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收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政厅内设1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草拟相关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信访处。

  拟订全省有关民政信访维稳工作的政策,负责群众的来信、来电、来访事项,负责处理有关民政的集体访、异常访和突发信访事件,组织开展信访问题排查化解、信息汇集分析、人民建议征集、信访督查督办等工作,协助省联席会议复员退伍军人问题工作小组处理军队退役人员突出信访问题。

  (三)计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的实施工作;指导、监督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四)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

  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并按照管辖权限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设区市、县(市、区)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优抚处(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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