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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拟订全省优抚政策;审批褒扬烈士;承办拥军优属工作,负责伤残的退役军人残级评定和伤残器械的配置;指导参战参试人员身份认定工作,审核拟列入省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

  (六)退伍军人安置处(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安置政策及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处(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按规定做好全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服务管理工作。

  (八)救灾处(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省救灾工作政策;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的核查、统计、上报和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组织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拟订全省减灾规划。

  (九)社会救助局。

  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拟订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承办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社会救助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全省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十)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依法指导村(居)民自治,推行村(居)务公开,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担省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一)区划地名处。

  拟订全省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地名管理办法;审核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

  (十二)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按职责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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