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用款单位根据交通运输厅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核定的项目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实际工程进度需要分批向厅财审处申请基建拨款。
第七条 用款单位在申请基建拨款时,需向厅财审处填报“拨款申请表”(附表三)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资料,作为拨款的依据:
一、申请工程前期经费
1、厅下达的年度前期工作计划;
2、费用明细计划:可行性研究费用的内容(列明工作范围、进度安排和用款计划);
2、厅计划处审核意见。
二、申请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等费用
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2.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准文件;
3、项目法人(代建业主)批复文件;
4、费用明细计划: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分项内容及金额、土地使用及迁移补偿费的内容、进度和用款计划等;
5、征地拆迁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开工预付款、材料预付款
1、工程合同副本或与原件相符的副本复印件;
2、工程中标情况汇总
3、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情况汇总
4、工程中标通知书。
四、申请至合同价90%以内工程进度款
1、工程合同汇总明细表;
2、已完工程月报及工程进度情况说明;
3、项目完成工程计量清单汇总(需业主或代业主、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合同副本等。
五、申请设备、开办费拨款。
1、经批复的设备投资、开办费使用明细计划
2、订货合同复印件
六、合同外工程借款
1、详细的借款原因说明
2、借款审批单复印件
3、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至工程结算价90~95%工程结算款
1、项目完成工程计量清单汇总(需业主或代业主、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工程验收证明文件。
3、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文件。
八、申请决算余款
1、决算批复文件。
2、保修期满证明原件。
第八条 交通运输厅财审处根据基建支出分月计划及时调度资金,并根据项目用款单位工程实际进度和核定的请款额度拨付建设资金,对符合拨付条件的请款一般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拨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