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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公安厅公告
(第1号)


  《云南省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23日公安厅第8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5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

云南省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车辆驾驶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持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退役军人换发地方驾驶证,应当自批准退役之日起一年内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所持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不得申请换发地方驾驶证。

  第四条 边远山区、少数民族聚居地以及经济、文化不发达县以下乡(镇)农村地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申请C1、C2、C3、C4、D、E、F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采用纸质试卷考试方式,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由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向暂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驾驶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的类型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二)有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在暂住地申领的摩托车驾驶证,不得转出云南省行政区域;持证人在申请增加其他准驾车型前,应当向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其摩托车驾驶证。

  第六条 本省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发生遗失、被盗、损毁、灭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向就近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有效期为15日的《临时驾驶证明》。申领《临时驾驶证明》以一次为限,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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