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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实施办法

  (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人驾驶许可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核确认。

  《临时驾驶证明》应当与本人身份证明同时使用,持临时驾驶证明不得驾驶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和校车。

  第七条 营业性道路客运车辆的驾驶人发生超员、酒后驾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等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违法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当自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其客运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出违法人《限期参加复训教育通知书》,客运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限期参加复训教育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客运企业并督促违法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复训教育。

  复训教育考试不合格的,客运企业不得安排其驾驶客运车辆。

  第八条 载货汽车应当随车配备两块故障车警告标志,警告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九条 中国籍机动车驾驶人驾驶临时入境的外国籍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按规定放置合法、有效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

  (二) 驾驶人持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的准驾车型应当与所驾车辆相符;

  (三) 临时入境机动车及其驾驶人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行为;

  (四)车辆只能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行驶。

  第十条 临时入境的外国籍机动车需要由中国籍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的,应当向入境地或允许行驶区域、线路途经的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中文填写《中国籍机动车驾驶人驾驶临时入境机动车申请表》。

  (二)中国籍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三)中国籍机动车驾驶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四)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在临时入境机动车行驶证备注栏签注准予驾驶外国籍机动车的中国藉机动车驾驶人姓名、驾驶证号、有效期,并加盖车管业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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