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举报处理工作程序如下:
(一)登记受理和移送转办。填写《湖南省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情况登记受理表》(见附件2)。
(二)核查。填写《湖南省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情况核查表》(见附件3)。
(三)立案、处理和答复、奖励(对超过自身处理权限的应向上级有关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填写《湖南省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情况处理意见表》(见附件4)。
(四)整理资料,立卷归档。
第七条 负责举报受理的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举报登记和移送转办工作;负责举报核查、处理和答复、奖励的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理和答复工作,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举报奖励工作。
对于涉及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举报,应立即核查并处理。
对于情况复杂的举报,可适当延长核查、处理和答复时限,但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八条 负责举报受理的机构对举报可作如下分类处理:
(一)举报内容属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且不涉及追究该部门责任的,可转交该下级部门核查、处理和答复、奖励,下级部门应向交办举报的上级部门报告核查、处理和答复、奖励结果。举报内容情况复杂、影响重大或涉及追究下级部门责任的,上级部门应直接进行查处。
(二)举报内容属同级政府其它部门管辖的,应转交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查处。
(三)对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在查处的举报或已做出查处且无新内容的重复举报,在进行登记后存档备查,并及时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和处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保护举报人权益,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十条 实名举报且为第一举报人的(电话举报以记录时间为准,信函、电子邮件举报以收到时间为准),其举报内容经核查属实后,由负责举报处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见附件5)给与奖励。
省建设厅负责举报处理的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申请解决举报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核查和处理举报的情况应进行监督检查。
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应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告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和答复、奖励情况。
省建设厅于每年7月25日前向社会公布上半年全省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及查处情况, 1月25日前公布上年度下半年举报及查处情况。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应加强对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和处理机构的工作监督与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