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符合产业定位的园区工业企业,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三峡库区产业化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提振经济特别专项资金等要优先重点支持。
(五)鼓励工业园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对全市十强工业园区和优秀工业园区,预先安排工业项目用地周转指标计划;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六)对符合产业定位的园区工业企业,要在煤电油气运等生产要素的调配上给予重点支持和倾斜,优先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交通、电力、燃气、水务、电信等市级有关部门对工业园区相关基础设施项目提前介入,优先实施。
(七)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简化行政审批手续。金融机构要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市、区县(自治县)担保机构要优先提供融资担保,费率按下限收取。
(八)支持工业园区按一定比例匹配综合用地,统一规划、集中建设配套服务区,解决工业园区住宿、医疗、教育、娱乐等生活配套问题。支持工业园区建立以特色产业为依托的研发中心、培训中心及各类生产性服务机构,引导在产业集群内组建行业社团组织。
四、规划管理
(一)科学编制工业园区中长期发展规划,严格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产业定位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101号),合理布局产业,促进产业集聚;提高工业集中度,工业项目必须向工业园区集中;要加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加大统筹协调力度,避免工业园区无序竞争。
(二)科学制定《工业园区建设规范》,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和投入产出强度要求,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执行《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加快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等环保设施建设,把环境保护要求纳入项目入驻的条件。
(三)严格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拓展审批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08〕281号)的审批程序批准扩区,全面开展工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从严控制土地利用效益差、产业集聚度低的工业园区拓展。严禁工业园区和企业擅自改变工业用地性质或实际用途;因客观环境变化确需调整的,必须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并收回已享受的全部优惠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