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石政发〔2009〕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定于2010年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为做好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冀政〔2009〕132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人口普查工作。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将清查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市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共同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人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普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切实加强对本地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落实人口普查所需经费。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冀政〔2009〕132号)所确定的原则,这次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财政部门要在保证普查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到物价上涨、人口增加、普查难度增大、普查员补贴等因素,对按规定属于本级负担的经费支出作出预算安排,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管理,厉行节约,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