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同级政府对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诫勉谈话:
1县(市)、区政府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没有及时有效制止,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对相关部门的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妨碍、限制查处工作的。
2国土部门未落实巡查责任,未在规定期限内发现本辖区内新发生违法用地的,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实情况导致违法用地行为未及时制止的,对违法行为不能制止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所在县(市)、区政府或相关部门的。
3建设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查处违法用地建设施工单位的。
4规划部门在收到国土部门违法占地书面告知后,在暂停期限继续办理违法占地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
5公安机关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土地执法的工作人员等的行为,接到报告后没有依法处理的;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调查的。
6供水、供电、供气部门没有查验建设、规划和土地等合法手续,给予新装供水、供电、供气的,以及接到违法用地及建设告知后,没有在限定时间内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的。
7国土部门查实违法事实后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有其他未依照职责依法处理违法当事人行为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同级政府对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
1县(市)、区政府经诫勉谈话后,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在限定期限内组织整改的;对违法用地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2国土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导致违法行为在违法用地初期未被查处的。
3规划、建设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重大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案件既成事实的。
4公安机关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土地执法的工作人员等的行为没有依法处理的;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调查,导致违法事实继续扩大的。
5供水、供电、供气部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告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建设工程停水、停电、停气造成重大违法用地案件既成事实的。
6国土部门查实违法事实后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有其他未依照职责依法处理违法当事人行为,导致重复违法或违法事态恶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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