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同一年度内受诫勉谈话两次以上的。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中,对县(市)、区政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评定为不称职,按照15号令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问责,并由同级政府追究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县(市)、区政府经通报批评后,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在限定期限内组织整改的;年度内所辖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因违法用地严重被市以上定为重点整改地区,或被定为重点督办案件的;因违法用地案件处理不当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和社会不稳定的;各级政府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同一年度内受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
(四)有关职能部门及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同一年度内受到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在年度考核中,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评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
四、建立健全奖励机制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县”活动的通知》(冀政办函〔2003〕18号)要求,认真开展“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县”创建活动。对被国土资源部或省政府评为“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县”的,给予一定的建设用地指标和物质奖励,奖励指标在下一年度省政府奖励的建设用地指标中落实。
五、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组织保障,支持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和查处。
(二)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将土地执法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执法工作必需的执法车辆、办案设备、通讯工具及费用、外业工作补贴,以及对申请法院执行费、卫片专项检查、拆除等专项经费予以保障。按照上级要求,对执法人员按特岗人员办理人身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执法监管的重要性,根据本通知要求,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尽快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做到对土地违法行为“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实处,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