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路道路改造工程等5个项目委托代建运作管理监督权的通知
(石政函〔2009〕87号)
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建设局、市园林局,市政府投资管理办公室、市城建投资管理办公室、市财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
一、授予石家庄市财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委托代建协议生效期内对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路道路改造工程等5个项目(项目清单见附件)委托代建运作的所有权益。
二、由市财政局作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路道路改造工程等5个项目的监督管理主体,并代表市政府行使以下权利:
1负责石家庄市财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路道路改造工程等5个项目委托代建协议项下委托代建收入的相关税赋。
2行使项目资本金及委托代建资金的拨付权。
3协议期间必要的协调权和处理权。
4根据委托代建协议约定,代表市政府收回项目资产。
三、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路道路改造工程等5个项目委托代建协议所确定的项目资本金及委托代建资金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负责从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财政专户资金中安排解决。市财政局必须确保所有项目的资本金与银行贷款资金同比例到位,并按委托代建协议的要求保证委托代建资金到位,同时承担因资金未及时到位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