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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三)加大促进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自治区要统筹安排全区就业专项资金,并逐步加大对各地(市)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就业形势,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按照实际需要安排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和减少失业的支出,切实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功能。
  (四)加快有形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各地(市)要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快建立县级以上城乡一体的人力资源市场,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有组织外出务工,鼓励农牧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五)改善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政策体系,建立集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政策扶持、跟踪服务为一体的创业服务机制。要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增加融资渠道,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加强创业服务。要通过创业意识教育等有效方式,转变就业观念,营造鼓励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实现“创业促就业”的倍增效应。
  (六)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继续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全区就业工作总体规划,加大就业岗位开发力度,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到基层就业。要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政策和市场就业政策的宣传,使高校毕业生转变观念,先就业再择业。把创业培训纳入高校学生的培训课程,实施“成功创业计划”。依托行业、企业及协会,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和实习工作,有计划地组织高校毕业生进入见习基地。探索通过对口援藏等多种形式,将高校毕业生送出去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并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区外就业。
  (七)加强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要紧紧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失业率控制目标,制定失业调控方案,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内。对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和行业,要提前做好预警、预防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就业矛盾。加强对各类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和监测,对因突发事件和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制定失业调控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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