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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8〕140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国税局、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关于切实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10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切实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发改委、监察厅、民政厅、
国土资源厅、国税局、人行拉萨中心支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区住房保障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自治区党委七届四次会议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主体、多渠道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工作目标。以城镇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危房)和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在2010年末,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农民工等其他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坚持立足区情,结合实际,努力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策统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步解决;坚持自治区负总责,地(市)、县抓落实;坚持目标责任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和完善力度

  (四)明确廉租住房思路,逐步扩大保障范围。从2008年开始,全区利用三年时间,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最低收入家庭逐步扩大到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采取分步分阶段推行,即先地(市)、后县(市、区);先低保家庭,后低收入家庭;先解决三人户以上(含)家庭,后解决二人户以下(含)家庭,逐步扩大保障范围。首先解决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随后扩大到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再根据保障情况延伸到全区所有县(市、区)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2008年底前,要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城镇所在地范围内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有条件的地(市)可以将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2009年重点解决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城镇所在地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有条件的地(市)可以延伸到其他县(市、区);2010年底前基本实现全区所有县(市、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应保尽保”,完成“住有所居”的目标和任务。具体推行步骤和阶段由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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